(武政规〔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发地方志,进一步发挥地方志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方志工作的责任感
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经常性工作。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帮助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社会各界认识市情、地情,借鉴历史经验,推动“两型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尽管我市地方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编修地方志书、编纂地方综合年鉴供稿任务未落实、组稿困难等问题。对此,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制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进一步提高对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地方志编纂工作作为先进文化建设和提升城市以及区域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强有力地推进地方志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志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地方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交流;负责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地方志工作,积极完成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市属和中央、省在汉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编纂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稿件的报送和各自承担的编写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任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其人员配备应当和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撰著中作虚假记述。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可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参加编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承认其学术成果。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积极创新探索新的编纂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组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专项编纂任务。建立和健全武汉方志馆馆员制度,吸纳和聘请一批既有较高方志学理论水平、又有较强编纂业务能力的方志馆员队伍,发挥武汉方志馆“智囊团”、“思想库”的作用,积极探索馆员服务社会、融于社会的激励机制,打造工作品牌,树立社会形象。聘请方志馆馆员具体办法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会同市人事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不得中断(遇有特殊重大事件发生而导致编纂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除外),每一轮编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相互衔接,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成立时间达到10年或10年以上的,应于2010年启动地方志书编纂工作。以市、区行政区域和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严格执行地方志分级申报、审查和验收制度。地方志书文稿报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社公开出版;各区、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地方志文稿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社公开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亦按上述要求办理。各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年度为序编纂出版。以市、区行政区域和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公开出版。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对地方志文稿进行审查验收,验收时应当组织有关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所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地方志文稿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办法,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自审后再报送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会同同级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不断完善地方志资料的收集、征集制度。市、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向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综合年鉴中涉及本单位工作的资料。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武汉方志馆和区级方志馆(资料室)捐赠地方文史资料。地方文史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捐赠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资料,可获得适当奖励,并享有对该资料的优先利用权,对其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方志馆(资料室)应当吸纳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文史资料的捐赠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加强对地方志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所收集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市、区行政区域或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资料文献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归档管理。承编单位在地方志书编纂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所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待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及时移交给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或武汉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方志馆、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加大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情咨询活动;对已公开出版的地方志编纂成果应当及时加载到政府门户网站中,为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市、区方志馆(资料室)所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市、区方志馆(资料室)应当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进一步落实地方志出版备案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市、区行政区域或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资料文献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市、区行政区域和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范围内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街道、乡镇等所编纂的以“志”、“鉴”命名的出版物,编纂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编纂完成出版后3个月内向其备案并提供样书。
明确地方志的著作权归属。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负责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相关人员享有署名权和获得适当的供稿、编审报酬等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内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要定期研究地方志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办公条件和硬件设施,以保证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地方志优秀成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编纂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省、市社会(自然)科学成果评奖活动,有关单位对于本单位获奖的地方志成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志工作的各项规定,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拒绝承担、无故拖延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地方综合年鉴资料报送任务,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备样书和电子文本等违反地方志工作规定的行为,由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制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09年9月17日